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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一览

2017-05-25 18:13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在**、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作为借款人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按规定在本市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在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申请办 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可以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限制。

      1、高层次人才和高校毕业生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333工程”**层次培养对象、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的学术**带头人。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333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研究员级高工。    

      (4)具有**专业**任职资格人员、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市级学术**带头人(拨尖人才)、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和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

      (5)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双本科文凭以上人员。

      (6)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带项目带资金的各类人员。

      (7)经市人才测评机构认定的具有特殊才能的其他各类人员。

      (8)应届毕业新参**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2、军队转业**、退伍**所在单位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的,可视同本人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

     3、与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确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意愿的,可与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签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转入住房公积金代理户,按代理户贷款政策统一办 理。

     (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1、借款申请人的贷款偿还能力标准的确认

  根据人民银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具备贷款偿还能力。

     (1)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月还款额减去申请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之和与家庭月收入之比需小于50%。

     (2)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同时,如有尚未还清的商业贷款,商业贷款月还款额加拟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月还款额减去申请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与家庭月收入之比小于55%。

    2、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按家庭收入条件分类确认

    (1)未婚子女申请贷款,其父母**共同还款的或父母申请贷款,其未婚子女**共同还款的,视同共同还款人,月收入可合并计算。

    (2)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根据规定实行封顶,由此造成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小于实际收入的,根据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单位盖章的三个月工资收入明细,或根据提供的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确定其实际收入。

    (3)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共同借款人,月收入可依据南通市劳动和保障局公布的当年缴存养老**金的工资基数标准确认其实际收入。

    (4)有固定房租收入者,根据提供的税务部门出具的租金收入完税证明,确定其实际收入。